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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星军与瞿刚、尹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军,瞿刚,尹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403号原告:张星军,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瞿刚,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尹国娟,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张星军与被告瞿刚、尹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星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鹏审 判 员  张高臣人民陪审员  陈国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