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星军与瞿刚、尹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军,瞿刚,尹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403号原告:张星军,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瞿刚,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尹国娟,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张星军与被告瞿刚、尹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星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鹏审 判 员 张高臣人民陪审员 陈国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