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梅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英,北京洁随你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吴梅英,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洁随你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超。吴梅英与北京洁随你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洁随你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吴梅英支付货款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七元,由原告吴梅英负担四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洁随你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五元(原告吴梅英已预交,被告北京洁随你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英)。权利人吴梅英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洁随你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我院于2017年5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在北京农商银行京粮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存款13373元。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洁随你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9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