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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组织机构代码41413464-X,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管理局。代表人赵希江,男,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延宁,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法规监察科科长,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农垦社区A区公务员小区21号楼162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0266641-3,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法定代表人:梁道满,男,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刘振,男,该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舒心小区2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已向其自动履行完毕(2014)宝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审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召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