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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跃刚与游丽琴、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刚,游丽琴,李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初147号原告:杨跃刚,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游丽琴,女,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李志勇,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原告杨跃刚诉被告游丽琴、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跃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丽琴、李志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跃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志勇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月利率贰分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游丽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俩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10日,被告李志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被告游丽琴为该笔借款担保。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到杨跃刚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借用两个月为期限,到期未归还,自负法律责任。月利息叁分计算。”同日,由于被告游丽琴和被告李志勇系夫妻关系,原告按照被告李志勇的指示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将35万元款项汇入被告游丽琴的银行账户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所借款项分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原告杨跃刚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借条一张。证明2016年10月10日被告李志勇向原告借款35万元担保人为游丽琴;3、杨跃刚借记卡账户明细。证明杨跃刚当天将借款35万元转账至被告游丽琴账户上。被告游丽琴、李志勇未应诉答辩。因被告游丽琴、李志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证据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定。根据原告杨跃刚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0日,被告李志勇以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原告杨跃刚借款35万元。同日,原告杨跃刚通过银行将35万元转入被告游丽琴银行账户。被告李志勇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跃刚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借期两个月,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游丽琴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期满后,被告李志勇未归还原告分文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另查明,被告游丽琴、李志勇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为凭,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35万元借款,被告借款后负有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当违约责任。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志勇、游丽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被告游丽琴、李志勇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游丽琴、李志勇对涉案借款负有共同偿还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李志勇、游丽琴归还借款35万元,并从2016年10月10日起按月息2分偿付利息,证据确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志勇、游丽琴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勇、游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跃刚借款35万元并偿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本案的诉讼费6550元由被告李志勇、游丽琴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良发审判员  聂慧锋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廖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