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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显湖诉被告孔斌、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显湖,孔斌,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893号原告:秦显湖,男,汉族,住邻水县。被告:孔斌,男,汉族,住邻水县。被告: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三村一号二楼。负责人:宋双双,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2层2号。负责人:张怀志,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显湖与被告孔斌、重庆康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显湖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显湖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显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秦显湖负担。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