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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终结高福田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福田,姜德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63号申请人:高福田,男,汉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姜德文,男,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绍奎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5月5日发出(2017)吉0322民督6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姜德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因无法找到被申请人,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5月5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字第6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申请人高福田承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