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终结高福田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福田,姜德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63号申请人:高福田,男,汉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姜德文,男,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绍奎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5月5日发出(2017)吉0322民督6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姜德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因无法找到被申请人,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5月5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字第6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申请人高福田承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