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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志与朱东方、李孟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志,朱东方,李孟晓,李延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398号原告:武志,男。法定代理人:武金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应超。被告:朱东方,男。被告:李孟晓,女。被告:李延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志与被告朱东方、李孟晓、李延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志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