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0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杭州桐庐畲皇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杭州桐庐畲皇食品有限公司,姚忠新,姚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0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370。负责人严俊,行长。被执行人杭州桐庐畲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莪山乡荛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44146897。法定代表人姚忠新。被执行人姚忠新,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姚爱娟,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忠新、姚爱娟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案款3075942.1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704元、执行费331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封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移交处置权函,现因执行过户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忠新、姚爱娟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79号,嘉汇大厦1号楼2602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0××45号;土地证号:杭下国用(2010)第0072**号】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如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