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80号向黎明与田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黎明,田开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30民初80号原告:向黎明,女,土家族,龙山县人。被告:田开贵,男,土家族,龙山县人。原告向黎明诉被告田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开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田开贵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田开贵以砂厂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多次催取,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被告田开贵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田开贵出具的借条1份予以采信。被告田开贵以砂厂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今借到向黎明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借款人:田开贵,2015年11月27日”的借条1份。借款后经催取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田开贵借原告向黎明现金15000元,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在借款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综上所述,原告向黎明请求被告田开贵偿还借款15000元应予支持;支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开贵偿还原告向黎明借款15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田开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赵梓君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