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谭武当与卢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武当,卢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150号原告:谭武当,男,生于1986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义洪,男,生于1988年1月2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受理原告谭武当诉被告卢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武当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武当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武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武当负担。审判员  谭淑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简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