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存与刘树臣、刘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刘树臣,刘鹏飞,尹桂琴,张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595号原告:刘存,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刘树臣,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鹏飞,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桂琴,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向春,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与被告刘树臣、刘鹏飞、尹桂琴、张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树臣、刘鹏飞、尹桂琴、张向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撤回对被告刘树臣、刘鹏飞、尹桂琴、张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0元,由原告刘存承担。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邢久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