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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童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童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75603。法定代表人许德明。被执行人童友华,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兰溪市女埠街道,现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102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童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之需,故需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童友华名下的车牌为浙G×××××号车辆,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志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邵帅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