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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3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陈某某以其案件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诉,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计176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保明审 判 员  何 波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麦霏霏法律条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