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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森林与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森林,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罗森林,男,1968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碧路。关于罗森林诉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森林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房屋及土地已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待处理,现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326之4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家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