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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涛与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968号原告:王涛,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飞,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波,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涛与被告高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代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