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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献县远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远创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947号原告:献县远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投资人:远建永,男,汉族,1971年5月生,住献县。被告: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刘会明。献县远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献县远创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远创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5661元,减半收取计7830.5元,由献县远创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李保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