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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俊与王海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王海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874号原告:李俊,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祥,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东,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俊诉被告王海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计932元,由李俊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荣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