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俊与王海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王海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874号原告:李俊,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祥,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东,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俊诉被告王海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计932元,由李俊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荣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