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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成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185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姜成军 出生日期 1978年6月5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 成都市温江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肖晶晶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4月23日13时26分,被告人姜成军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成都市温江区温玉路“三合家具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成军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47.7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成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姜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姜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陈 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