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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709963605B。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酒款21533.00元,并负担诉讼费325.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李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银行存款720.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陕AV71**蒙迪欧牌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在(2016)陕0428执143号执行案件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关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陕AV71**蒙迪欧牌机动车,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提请西安市车管所和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协助将该车辆予以查封和扣押,至今无结果。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扣被执行人李某有银行存款72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帐户。本院将调查被执行人李某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某财产状况无异议,同时同意终结(2017)陕0428执50号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醇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执行款7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