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飞与杨克领、杨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飞,杨克领,杨云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51号原告肖飞,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胡洪强,河南省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克领,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云霞,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继光,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杨文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该公司员工。原告肖飞诉被告杨克领、杨云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飞以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飞负担。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