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荣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荣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58号罪犯马荣涛,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荣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等四人2604.14元,与同案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马荣涛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桂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马荣涛部分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马荣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马荣涛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荣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受到记过。自2013年4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0.77分。该犯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荣涛在服刑期间,2016年2月受到记过,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荣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2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