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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文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文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255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241982B。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芬,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文均,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计413.50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萌萌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人民陪审员  白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蒲跃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