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翔如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翔如,绰号老三,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生于忻府区解原乡上社村,无业。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2月2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翔如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海东、贾秋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翔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翔如伙同于上海、于志鹏、赵金成(三人已判决)驾车行到忻府区奇村镇石家庄村附近忻保高速1标段项目部油库,盗窃柴油3600升,后销售到甘朋举(已判决)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忻州市忻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6640元。2011年6月,被告人王翔如伙同于上海、于志鹏、赵金成、于东(四人已判决),先后两次驾车行到忻府区西张村附近环城高速项目部,盗窃建筑用钢模40块、钢筋0.5吨,销售到甘朋举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忻州市忻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模价值1918元、钢筋价值2125元。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翔如伙同于上海、于志鹏、赵金东、于东驾车行到原平市轩岗镇龙宫村,盗窃停靠在村中的大车邮箱内的柴油1200升,销售到甘朋举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忻州市忻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95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翔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郝某某、张某、于上海、于某、于志鹏、赵金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同案犯判决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盗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翔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1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翔如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打击犯罪,同时也为了教育、挽救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翔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翔如非法所得40187元,依法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还山西新三路桥有限公司4043元,退还山西路桥一公司26640元,退还陈二东、张利文、赵红梅、陈文眼、付效飞、王俊凯、王美文、刘应应95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永林审判员 高慧娟审判员 吕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