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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7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凤莲与郁琴、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莲,白杰,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凤莲,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白杰,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无业,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郁琴,女,汉族,1982年04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郭凤莲与郁琴、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我院于2016年7月4日以(2014)府执字第0012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郁琴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申请人郭凤莲将上述执行案件撤回后于2017年4月17日重新立案,案号为(2017)陕0822执72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郁琴在兴业银行账户的存款413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案件专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郁琴在兴业银行账户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白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