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吕小永、林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吕小永,林莉,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6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4185430。诉讼代表人:邹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练登松、廖海英,该支行员工。被告:吕小永,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林莉,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435247-5。法定代表人:周亚君,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为与被告吕小永、林莉、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吕小永、林莉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计至2017年1月6日止的透支款项本息及手续费等共计人民币33538.83元(其中本金27392.13元、分期手续费2124.50元、利息2706.74元、滞纳金1315.46元),之后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吕小永、林莉以其所有的欧蓝德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K×××××号)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轿车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练登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小永、林莉、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吕小永、林莉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6日,被告吕小永与原告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吕小永因购买汽车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115500元,分期手续费为10926.30元,还款方式为分36期按月等额偿还,如被告逾期归还的,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被告吕小永以其购买的浙K×××××号欧蓝德牌汽车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林莉也作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对被告吕小永的上述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约定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吕小永领取贷记卡并透支购车款人民币115500元,2015年2月4日起被告未按约还款。2015年4月10日,原告从被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47612.41元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等。截止2017年1月6日,被告吕小永尚欠原告透支款27392.13元、分期手续费2124.50元、利息2706.74元、滞纳金1315.4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小永、林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透支款人民币27392.13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滞纳金、利息(截止至2017年1月6日的分期手续费2124.50元、利息2706.74元、滞纳金1315.46元,之后的手续费、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吕小永以其所有的浙K×××××号欧蓝德牌轿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有权以该汽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由被告吕小永、林莉、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