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培垦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培垦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79号罪犯姚培垦(曾用名姚宜昌),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7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培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从行贿人追回的赃款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姚培垦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5万元及港币2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179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之判决;二、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179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姚培垦有期徒刑十一年之判决;三、上诉人姚培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鼓山检察院指派徐进、林明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机关指派李世国、张良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姚培垦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培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培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培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姚培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受贿罪,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培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