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仲兵与张泳、贺学彬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仲兵,张泳,贺学彬,重庆市荣昌区荣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41号申请人:罗仲兵,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申请人:张泳,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申请人:贺学彬,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荣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王啟超,执行董事。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153民初26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泳、贺学彬、重庆市荣昌县荣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万元内予以冻结。现申请人罗仲兵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因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分期偿还协议,申请解除对上述案件中保全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罗仲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仲兵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院印)书 记 员 吴成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