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俊会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马俊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法定代表人周亮,院长。被执行人马俊会,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地地及住址: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关于马俊会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川041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俊会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