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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文孝与杨汉军、何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孝,杨汉军,何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金文孝,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汉军,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翠云(杨汉军之妻),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金文孝与被执行人杨汉军、何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汉军、何翠云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40166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510元,申请执行费1442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汉军、何翠云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在市场管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杨汉军在银行有存款4793.85元;何翠云在银行有存款6640.08元。2014年3月13日,本院将何翠云使用的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村二组,面积为313.93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查封{西乡县集建(土)字第0146001号}。同年6月25日,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汉中恒信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宅基地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89000元。同年10月31日,本院将杨汉军、何翠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2月6日,本院委托陕西国泰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尚未处理。2017年5月27日,本院对杨汉军、何翠云的住宅进行搜查。未搜出现金及有价证劵。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401663.33元及垫交的评估费16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7510元,申请执行费14420元。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予以保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