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吴某、张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满族,1945年2月5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44年9月24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0**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吴某办理位于XXX(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XXX(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房屋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吴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黄云枝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系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