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善青、王德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善青,王德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徐善青,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德来,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徐善青与王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德来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经传唤到庭申报财产且已被我院司法拘留15天。执行中,被执行人答应每年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德来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总标的约25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元及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徐善青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德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