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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29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东莱与龚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东莱,龚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29826号原告:顾东莱,女,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龚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翠芸(母子关系),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林(父子关系),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顾东莱与被告龚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东莱,被告龚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翠芸、龚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东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95元、营养费2,400元(40元×60天)、交通费100元、电费损失161元(272元-111元)、律师费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共计7,756元;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居住本市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居住本市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为方便使用空调,将空调水直接排放至原告门前地面,导致原告门前经常处于湿滑状态,给原告出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家人提出,要求改变空调排水方式,但均遭被告及其家人的强硬拒绝。2016年7月21日,原告再次出门时,虽已充分注意安全,但无奈原告已是67岁老人,因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导致原告的右侧桡骨受伤及身体其他部位轻微擦伤。原告受伤疗养期间,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却从未表示慰问,更未提出任何赔偿。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龚磊辩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原先长期居住在外,将楼下房屋出租,2010年下半年搬回居住。原告曾因被告父亲手部受伤无法拧干衣物,导致少量滴水而大吵大闹。此次诉讼,原告蓄意编造事发经过嫁祸被告。被告空调滴水管数年来始终插在统一安装的空调排水管道内,从未外露。连接空调外机至总排水管的塑料管因常年日晒雨淋发生老化,且原告每天将晒衣竹竿依靠其上,导致塑料管破损。经居委干部和楼组长提醒,在原告摔伤前,被告已经进行修缮,不再滴水。原告称其因被告空调排水管滴水导致其摔伤,时间上明显不符。另,被告父母都患有严重的支气管炎,且白天家中无人,空调基本不使用,即使使用也是在晚十点至次日二点,如果空调排水管有滴水,在7月这个季节少量滴水也早被蒸发。原告每天早晨朝上喷药水,并用长橡皮管浇灌整个天井里的植物,天井地面每天都如雨后般潮湿。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被告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为本市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权利人,被告为本市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权利人。2016年7月21日、7月22日、7月29日、8月16日、9月2日,原告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至医院就诊。其中2016年7月21日市北医院的放射报告显示原告右手诸骨目前未见明显骨折,建议3至5天后复查。2016年9月2日瑞金医院的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原告右侧桡骨远端局部骨小梁紊乱。2016年7月21日天气详情:最高气温38℃,最低气温30℃,天气晴。2016年9月22日,原告支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房地产登记信息、就医记录、放射报告、影像诊断报告、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律师费发票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另提供照片及视频证明被告空调排水管滴水导致其摔倒受伤。被告不认可证据的证明内容。被告另提供本市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户徐培珍的证言及照片。原告表示徐培珍称其长年累月每天用皮管浇水没有证据,原告只是在35℃高温天气才会用皮管浇水,顺便浇灌天井围墙外的绿化;照片中原告因手臂受伤用夹板固定,无奈只能用皮管浇花,平时都是用小壶。审理中,原告陈述,2016年7月21日事发当天上午9时,地面略干,原告准备出去晾晒衣物。因为原告的眼睛曾发生医疗事故,导致视物有重影,故原告既要避开被告在楼上晾晒的短裤,一手又要拿撑衣竿,脚下一滑,手撑地导致桡骨骨折。原告于2016年8月1日至物业公司报修空调外管漏水。物业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至原告处维修,维修的部位为原告居住的本市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相邻102室间围墙上的空调排水管。物业公司在原告家空调总排水管下方垫一小木块,解决空调排水管余水倒渗导致原告天井围墙潮湿的问题。本院认为,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行为有过错、有损害后果、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照片及视频,不足以证明被告空调排水管存在滴水,以及其摔伤系因被告空调排水管滴水所致,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顾东莱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东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