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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岩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2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岩出生日期一九七〇年六月二十七日民族满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住址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92号指控事实2011年4月13日晚上至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岩在青岛市市北区东光路X号X单元X户容留李某、王某、徐某、张某1、张某2吸食毒品,后被告人赵岩被查获到案。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赵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家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张昊书记员袁升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