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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方勤与徐庆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方勤,徐庆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789号原告董方勤,男,194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徐庆永,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办公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91929707。代表人裴亚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方勤诉被告徐庆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方勤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