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伟,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顾庄村五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306010611。被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闸湾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709290558。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款63500元,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8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承认并放弃被执行人提供的两张收条总金额为12000元的执行申请,只要求执行下剩的52875元及执行费873元;二、被执行人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15日前履行本案案件款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三、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