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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337号原告:李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邓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