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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宗林与被执行人白广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宗林,白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白宗林,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白广顺,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白宗林与被执行人白广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宗林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白广顺履行给付33.0313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静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