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赤黑里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黑里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0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赤黑里初,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赤黑里初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乐松、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赤黑里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赤黑里初在祥云县祥城镇城南农贸市场内,将被害人段某1的一部粉色VIVOX7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50元。2017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赤黑里初在大理市大理镇南门复兴路上,将被害人高某1的一部白色VIVOY31A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另查明,2017年2月8日13时30分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大理市下关镇兴盛桥北舒佳酒店402室内有一形迹可疑的男子,经表明身份后,民警对该男子进行盘查。经询问民警了解到该名男子叫赤黑里初,后民警将赤黑里初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赤黑里初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民警当场提取并扣押到被盗的一部粉色VIVOX7手机(MEID:A1000055768589)、一部白色VIVOY31A手机(MEID:A1000022D6C378)。上述两部手机均已经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赤黑里初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报案及陈述、物证、书证、归案经过、鉴定意见书、购买手机的收款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返还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赤黑里初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赤黑里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赤黑里初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赤黑里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赤黑里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赤黑里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静茹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