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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金椿与董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金椿,董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执字第708号申请人:黄金椿,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成生,男,汉族,1993年5月13日出生。申请人黄金椿与被执行人董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青0223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董成生家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025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董成生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车管所无车辆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青0223执20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马秀英审判员  冉育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