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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肖世伦与贵州桓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世伦,贵州桓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81号申请人肖世伦,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彭先乐,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桓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红湖村红枫发电厂58栋1单元5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05905304-3。法定代表人兰兴友,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肖世伦与被申请人贵州桓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肖世伦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房产或存款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世伦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桓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房产或存款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希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