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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明清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清,男,1950年6月17日生,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0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明清饮酒后驾驶某号丰田小轿车,行驶至巴国城西城大院后门路段时与蔡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下车协商时,陈明清驾车离开现场。民警接蔡某报警后,在巴国城大门将陈明清查获。经鉴定,陈明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6mg/100ml。经认定,陈明清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明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清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明清对此无异议。另查明,案发后陈明清已赔偿蔡某经济损失,蔡某对陈明清表示谅解。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钟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