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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黎永权、梁锦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永权,梁锦辉,袁锦兴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64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永权,男,1965年2月2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澳门人,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锦辉,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袁锦兴,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澳门人,住澳门��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琳,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永权、梁锦辉、袁锦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永权、梁锦辉、被告人袁锦兴及其辩护人赵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黎永权、梁锦辉、袁锦兴等人酒后步行至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通大车站后门路段,因出租车司机被害人王某拒载,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黎永权动手殴打被害人王某面部,被告人梁锦辉、袁锦兴先后上前参与殴打��害人王某,致使其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公安民警接报警后到场处理并抓获三名被告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黎永权、梁锦辉、袁锦兴已经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永权、梁锦辉、袁锦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吴某、庞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和解协议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回乡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采取强制措施情况通报表,涉外案(事)件境外人员基本情况表,现场照片,光盘六张,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锦兴认罪态度好,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永权、梁锦辉、袁锦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永权、梁锦辉、袁锦兴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永权、梁锦辉、袁锦兴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永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梁锦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三、被告人袁锦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人民陪审员  候赫哲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康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