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田高峰与季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高峰,季建权,叶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888号原告:田高峰,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季建权,女,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杨国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第三人:叶兴辉,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原告田高峰诉被告季建权、第三人叶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高峰于2017年5月23日以个人原因,保留以后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季建权、第三人叶兴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高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季建权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高峰撤回对被告季建权、第三人叶兴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佳楠人民陪审员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赛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