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长虎与吴蒙正、蒋雯、杨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虎,吴蒙正,蒋雯,杨元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776号原告:王长虎,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淮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龙,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蒙正,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蒋雯,女,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住安岳县。被告:杨元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原告王长虎与被告吴蒙正、蒋雯、杨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祖军审 判 员 曾荣跃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涵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