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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迪生与被执行人孙厚军、帅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迪生,孙厚军,帅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执28号申请执行人:沈迪生被执行人:孙厚军被执行人:帅丽红申请执行人沈迪生与被执行人孙厚军、帅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迪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魏梦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