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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某厂(普通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某厂,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执5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丁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召某,某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某厂。住所地某县某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某,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某厂(普通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厂(普通合伙)的全部股权。现因申请人书面提出解除某厂(普通合伙)股权冻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某厂(普通合伙)全部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