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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高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武,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高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霍州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武未按照上述生效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武至今未全部按照上述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高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确切所在,致使无法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