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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耿丽霞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806号原告耿丽霞,女,1985年6月4日生,住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公交公司家属院。被告谢朝辉,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住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鸡鸣街。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耿丽霞60000元;二、驳回原告耿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谢朝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