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耿丽霞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806号原告耿丽霞,女,1985年6月4日生,住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公交公司家属院。被告谢朝辉,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住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鸡鸣街。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耿丽霞60000元;二、驳回原告耿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谢朝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