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庆亮、高青县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淑香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庆亮,高青县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淑香分公司,邢淑香,韩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财保73号申请人:杨庆亮,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申请人:高青县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淑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D1WF61P。住所地:高青县城黄河路84号。负责人:韩立江。被申请人:邢淑香,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申请人:韩立江,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申请人杨庆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青县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淑香分公司、邢淑香、韩立江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杨庆亮、担保人XX以其自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庆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庆亮提供的担保车辆(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XX提供的担保车辆(鲁C×××××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被申请人高青县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淑香分公司、邢淑香、韩立江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申请人高青县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淑香分公司、邢淑香、韩立江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在42万元以内。案件申请费2620.00元,由申请人杨庆亮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