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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7陈娥与张兴梁、句容市伟盛新型建材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娥,张兴梁,句容市伟盛新型建材厂,解长伟,孔令鹏,王琳,徐军,孙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异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陈娥,女,1969年12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系被执行人孙海涛之妻。委托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兴梁,男,1955年11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句容市伟盛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友谊村少谷山南侧。法定代表人解长伟,系该厂经理。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解长伟,男,1981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孔令鹏,男,1983年1月生,,汉族,句��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琳,女,1983年10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徐军,男,1976年2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孙海涛,男,1971年11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梁与被执行人句容市伟盛新型建材厂、解长伟、孔令鹏、王琳、徐军、孙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海涛与异议人陈娥共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柴巷3号3幢105室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利害关系人陈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孙海涛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要求本院中止执行。在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利害关系人陈娥鉴于本院尚未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执行拍卖,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待裁定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后再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陈娥鉴于本院尚未作出执行拍卖裁定而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意思真实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害关系人陈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华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